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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分到374万后,男子因为干这事,竟被判刑!

2018-05-02 法治研究智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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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题:宁波一男子拆迁分到374万后,因为干这事,竟被判刑!更无语的是...


4月27日上午

慈溪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
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案件

被告人胡某因犯

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

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


胡某庭审现场


为人担保,却不履行担保义务

  2013年,两家企业为经营需要,以联保方式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。胡某自愿成为了上述贷款的担保人。事后,两家企业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,胡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

  2015年,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法院经过审理,判决两家企业限期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293万元,胡某作为担保人,对该笔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

  判决生效之后,两企业及胡某仍未按照法院判决要求偿还债务,于是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因几个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案件一时陷入难以执行的境地。


得巨额拆迁款,却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

  2016年10月,案件出现了转机。


网络配图


  当时胡某因居住的村社区因区块综合改造拆迁,领取到了一笔374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。


网络配图


  得知这一情况后,执行法官联系了胡某及其家人,要求他们尽早履行法院判决。但他却对此置若罔闻,并且将领取的拆迁款用于归还了其他债务,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保障。由于胡某领取拆迁补偿款后,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、裁定而拒不履行,他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罪


  2017年1月,慈溪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


  案发后,胡某家属向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88万元,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。


胡某庭审现场


 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,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,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


资料配图


什么是拒执罪



     《刑法》第313条: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       其中 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”的情形包括:

       

       (一)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  (二)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  (三)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  (四)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;

       (五)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      拒执案件既可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责任,也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立案审理。即可以由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,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,追究“老赖”的刑事责任:

     (1)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、财产权利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 (2)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。


  广义上的拒不执行犯罪,还包括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和妨害公务罪。

来源:宁波晚报,据NBTV新闻中心、宁波慈溪法院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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